近日,有个别企业冒用我司“长城”、“华夏”等注册商标生产质量低劣的侵权葡萄酒在市场上销售,并用各种 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的侵权葡萄酒为我司产品,该侵权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司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的信誉。因此,我司特制定侵权产品识别办法, 以打击此类侵权行为,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具体侵权形式举例如下:


        一、在企业名称上欺骗消费者
        我司仅授权“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”、“中国长城葡萄酒(烟台)有限公司”及“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”三家 葡萄酒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“长城”、“华夏”系列商标。中粮君顶酒庄有限公司(原中粮南王山谷君顶酒庄有限公司)为中粮集团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 ,也被授权生产带有“中粮”字样的系列葡萄酒,请消费者注意鉴别。
因此,若在带有“中粮”、“长城”、“华夏”等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上所标注的企业名称非上述企业名称的,即为侵权产品,如右图所示。本方法为最为直接有效的识别侵权产品的方法。

    



        二、突出使用“长城图形”以欺骗消费者
        我司目前使用的“长城图形”商标分别为第3244778号(图一)、第3244779号(图二)“长城图形”商标。



      


图一

      

图二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发现有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如图二、图三所示“长城图形”或与之相类似的长城图形标识,且生产企业名称非“中粮酒业有限公司”、 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”、“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”、“中粮长城葡萄酒(烟台)有限公司”或“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”之一的,就可确定为侵权产品,如右图所示。